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楊凌示范區教育局、西咸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韓城市、神木縣、府谷縣教育局,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廳屬有關單位: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語用廳〔2016〕1號)精神,現將《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語言文字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語用廳〔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相關省、自治區民委(民語委),各語委委員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為改進和規范語言文字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現將《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10月26日

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語言文字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門經費預算的語言文字工作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開展語言文字相關工作,主要包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國家語言文字法治建設、語言文字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工作、國家語委科研機構和語言文字智庫建設、語言文字交流與合作、國家語委辦公室工作等方面。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原則:統一規劃、規范管理、??顚S?、績效考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教育部根據語言文字工作的年度及中長期任務、目標和需求,編報年度預算和三年支出規劃;按照中央預算管理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財政部審批。

第六條專項資金根據項目承擔單位能力水平及項目工作量確定承擔單位及專項經費預算。項目主管司局將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予以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七條各項目承擔單位要根據核定的預算制度,制訂經費使用方案,包括目標任務、主要工作、預期成果以及相應的經費使用預算。

第八條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準,須遵照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經費支出內容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課題研究經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業務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設備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

(一)差旅費指在項目進行過程中開展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城市內交通費用等。

(二)會議費指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三)培訓費指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對專業人員的培訓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等方面的內容。

(四)課題研究經費指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等費用。

(五)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進行過程中按照規定支付給咨詢專家的費用。領取專家咨詢費應由領款人本人簽字,并填列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信息。

(六)勞務費是指在項目進展過程中按照規定支付給項目組成員的勞務性費用。

(七)業務費指為完成項目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草案編寫、郵寄、交通、網絡維護、臨時租用辦公用房等費用。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進展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設備費指在項目進展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

(十)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時,應當按國家外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必須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十條經費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支出應當按照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目前尚無統一標準的,應當參照有關行業標準和國際相關同類水平執行。

第十二條符合政府招標采購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加強管理。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送工作總結和工作成果。專項資金收支情況應納入年度部門決算,統一編報。項目單位上報決算時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十五條年末未列支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項目承擔單位要根據財政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求,及時開展績效總結和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確定項目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單位或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和檢查工作。有關績效評價和檢查情況將作為確定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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